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5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振澄
訴訟代理人 張世浩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謙誠廣告有限公司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謙誠廣告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495,522 元,應繳裁判費45
,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5,05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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