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32號
TYDV,106,訴,132,2017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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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2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徐年金
被    告 謙誠廣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欽仁
被    告 劉秋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 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 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 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 號 裁定意旨參照)。故當事人間以書面約定就其等因契約爭執 涉訟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拘束 ,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優先適用。如原告向非 合意之管轄法院起訴,法院認其無管轄權,自得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該合意之管轄法院。
二、經查,原告依據兩造間之授信約定書及保證書而訴請被告返 還借款,有上揭契約書足稽,堪認本件係因契約關係而涉訟 ,非屬專屬管轄。而授信約定書第22條第2 項約定:「立約 人對貴行所負之各宗債務,合意以貴行總行所在地或業務往 來之分行所在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足見兩造已 合意因該契約書涉訟時,由原告總行所在地或業務往來分行 所屬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原告之總行設於新北市 ○○區縣○○道0 段00號,本件借款往來之分行為北新分行 ,位於新北市○○區○○路0 段00○00○00號1-2 樓,是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就本件訴訟均有管轄權 。
三、其次,「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 條 、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支付命令由債務 人住所地等處法院管轄,無從適用合意管轄餘地。從而,原 告固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實係適用前開規定所致,迨被告 對支付命令異議後,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規定,支付命令 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定法院



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民事訴訟法第27條參見)。本件原 告主張被告負清償責任之契約既有合意管轄之約定,且未據 被告為本案之言詞辯論,依據前開約定,本件自應由兩造合 意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四、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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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謙誠廣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