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0號
原 告 新東亞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聰明
被 告 徐慧瑀
李沛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7 萬5,040 元(計
算式:美金320,000 元×民國106 年1 月3 日臺灣銀行賣出現金
匯率32.422=10,375,0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3,344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金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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