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6年度,6號
TYDV,106,家救,6,2017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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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黃松貞
代 理 人 孔菊念律師
相 對 人 黃宸彥
相 對 人 賴毓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親權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 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請求停止親權等事件,無資力支出程序費用,且非 顯無勝訴之望,並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 法律扶助,已獲該會審核准予扶助等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審查表影本、 各1 紙在卷可稽,本院亦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揆諸首 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培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惠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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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