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6年度,201號
TYDV,106,司繼,201,2017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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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吳文翎
被 繼承人 吳成慶(亡)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 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及第6 條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 。故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 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吳成慶生前最後設籍即住所地為臺南市 安南區之情,有聲明人所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資料附卷為憑 。是本件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案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管轄,聲明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陳報遺產清冊,尚有未合 ,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王雯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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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