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5號
TYDV,106,司票,5,20170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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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5號
聲 請 人 貝碲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維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慧芳朱蘊風
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97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本票得請
  求自「到期日」起算之利息。台端聲請狀聲請自「提示日」
  起算利息,惟本件「提示日」不明,請《分別》表明《各本
  票之》提示日及台端欲請求之利息起算日(註:請求起息之
  日期,須在系爭本票所載「到期日」以後(包括到期日當日
  ),方能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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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貝碲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