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307號
TYDV,106,司票,307,2017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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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07號
聲 請 人 元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振隆
非訟代理人 林芯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廣益樹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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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益樹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