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280號
TYDV,106,司票,280,20170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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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非訟代理人 陳紹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任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何儼軒曹治中間
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本件聲請狀並未經聲請人蓋印其公司大
  小章。故請聲請人於本件聲請狀底蓋印其公司大小章,或提
  出經聲請人蓋印其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或提出經聲請人之
  代理人蓋章之聲請狀(聲請狀及委任狀所載代理人蓋章之印
  文須相符)。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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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任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