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非訟代理人 陳紹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任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何儼軒、曹治中間
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本件聲請狀並未經聲請人蓋印其公司大
小章。故請聲請人於本件聲請狀底蓋印其公司大小章,或提
出經聲請人蓋印其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或提出經聲請人之
代理人蓋章之聲請狀(聲請狀及委任狀所載代理人蓋章之印
文須相符)。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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