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張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麗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97條第1 項第2 款
規定,本票得請求自「到期日」起算之利息。台端聲請狀聲
請自「提示日」起算利息,惟本件「提示日」不明,請表明
提示日及台端欲請求之利息起算日(註:請求起息之日期,
須在系爭本票所載「到期日」以後(包括到期日當日),方
能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