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05號聲 請 人 鄧建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范瑞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本件聲請狀並未經聲請人簽名或蓋章, 故請聲請人於本件聲請狀底簽名或蓋章,或提出經聲請人簽 名或蓋章之聲請狀。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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