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196號
TYDV,106,司票,196,2017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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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戴世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温文翔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是否持系爭本票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
  。如是,則表明提示日,利息並應自提示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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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