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96號聲 請 人 戴世賢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温文翔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是否持系爭本票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 。如是,則表明提示日,利息並應自提示日起算。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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