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179號
TYDV,106,司票,179,20170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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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鍾明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尚瑋企業有限公司王肇常黃建隆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尚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一百
  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死亡,請重新補正尚瑋企業有限公司
  定代理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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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尚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