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鍾明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尚瑋企業有限公司、王肇常、黃建隆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尚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一百
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死亡,請重新補正尚瑋企業有限公司法
定代理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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