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廖綿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水慶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本件抵押權之存續期間係自民國87年11月5 日至90年11
月4 日,惟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其發票日為103 年2 月5
日,顯不在上開存續期間內,而不為本件抵押權所及。
二、承上,故請提出本件抵押債權之證明文件(註:債權發生之
期間須在上開存續期間之內),及該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
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