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36號
TYDV,106,司拍,36,20170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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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廖綿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水慶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本件抵押權之存續期間係自民國87年11月5 日至90年11
  月4 日,惟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其發票日為103 年2 月5
  日,顯不在上開存續期間內,而不為本件抵押權所及。
二、承上,故請提出本件抵押債權之證明文件(註:債權發生之
  期間須在上開存續期間之內),及該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
  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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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