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司字第2號
聲 請 人 李金福(即皇京建設有限公司清算人)
代 理 人 李淑允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皇京建設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九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 第113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皇京建設有限公司已進行清算並向本院 呈報清算人就任,茲因公司資料年久失落,致相關單位審查 困難,且公司資產轉移手續尚未完成,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 清算,為此聲請展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報於民國105年7月29日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 ,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有本院105年度司司字第137號卷可 資為憑,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 106年1月29日起展延六個月至同年7 月29日止。爰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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