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司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蔡恒維
上列當事人聲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明定。又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依非訟 事件法第171 條規定,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報其就任采拓飲料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人,而該清算公司登記所在地係位於新北市三重區,有公司 登記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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