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97號
TYDV,106,司促,897,20170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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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97號
債 權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江杰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 ,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 第4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江杰諺發給支付命令,惟查依債權 人所提出之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當事人登記聯單、估價單、統一發票、汽車行車執照、駕駛 執照、保險卡及汽車保險賠款同意書等件影本可知,皆為債 權人與第三人王輔慶陳慶鈞郭孟杰間因交通事故所生之 債權債務關係之釋明文件,尚無從釋明本件債權人與江杰諺 間之債權債務關係。且債權人亦未提出業將系爭債權移轉之 事實通知債務人之釋明文件,又復未表明請求之其他原因事 實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故債權人對江杰諺請求給付系爭款 項,於法尚有未合,爰依上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 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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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