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38號
債 權 人 台灣麥特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艾瑞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立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分別表明債權人及債務人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
二、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如未約定,得請求自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算之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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