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10號
債 權 人 陳柏永
債 務 人 宏青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杰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五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五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
1 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表明是否請求債
務人連帶清償,該裁定已於106 年1 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故債務人連帶清償
系爭債務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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