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26號
債 權 人 詹昭彰
債 務 人 立虹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莊纘生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陸萬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利率百分之零點五計算遲延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約定利率,
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
求權,民法第205 條亦有明定。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按月息2
%計算之利息部分,已超過週年利率20%,故依法僅得請求
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債權人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與
前揭規定明顯有違,自屬無據而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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