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971號
TYDV,106,司促,1971,20170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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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71號
債 權 人 宇漢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郡
債 務 人 恒碩精密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承祐

債 務 人 陳品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恒碩精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
  拾貳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陳品汝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陸仟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吳承祐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陸仟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前三項請求給付,如其中一債務人已履行全部或一部,其餘
  債務人於已履行之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五、債務人吳承祐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督促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六、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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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恒碩精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漢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