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925號
TYDV,106,司促,1925,2017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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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25號
債 權 人 桃園市龍潭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葉義建
債 務 人 彭曼玲
債 務 人 謝鎮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佰參拾捌萬陸
  仟陸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三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五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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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