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8號
TYDV,106,司促,18,2017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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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號
債 權 人 廣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東嶽
債 務 人 錦田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光耀
債 務 人 謝秉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錦田系統科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
  )肆拾貳萬陸仟壹佰玖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謝秉翰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貳萬陸仟
  壹佰玖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三、前二項債務人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其他債務人於清償範圍
  內同免給付責任。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
  ,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
  第4 款亦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272 條規定,數人負同一債
  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
  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錦田系統開發有限公司、謝秉
  翰發給支付命令,惟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付款合約書、報價
  單及切結書等件影本觀之,錦田系統開發有限公司及謝秉翰
  並未明示就系爭貨款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亦未有法律規定
  錦田系統開發有限公司、謝秉翰應為連帶清償,債權人復未
  表明請求之其他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故債權人請
  求錦田系統開發有限公司、謝秉翰連帶清償系爭貨款部分,
  於法尚有未合,爰依上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第95條、第78條,駁回其該部分之聲請。
五、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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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錦田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