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61號
債 權 人 江宜珊
債 務 人 宋梓妍
法定代理人 吳蕙如
兼法定代理 宋少華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宋梓妍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萬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務人宋少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萬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三、前項請求給付,如其中一債務人已履行全部或一部,其餘債
務人於已履行之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