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4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曾承鈞原名曾祥偉
債 務 人 曾文灶
債 務 人 吳金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陸仟肆
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三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依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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