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307號
TYDV,106,司促,1307,2017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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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307號
債 權 人 魏振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華春彭曼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 元(本件應徵聲請費用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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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