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莊仕鵬
梁文昌
呂昌錦
羅錫華
邱淑芬
彭國璽
麥旭淇
闕漢翔
徐詩茹
鄭年宏
吳濬宇
王舒嫺
陳若任
莊順隆
莊纘福
楊修勤
石正偉
阮金鳳
謝東克
詹嬿樺
王沛彤
莊慧玲
相 對 人 立虹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纘生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桃園桃園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之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等如附表「應給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 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㈠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 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㈡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 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㈢依其他法律 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及第60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5 年12 月29日經桃園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在案(見 本院卷第5 頁至7 頁、第9 頁至10頁),相對人同意於106 年1 月5 日全部以薪資轉帳方式,將如附表所示應給付聲請 人之預告工資、資遣費及薪資匯至聲請人原薪資帳戶,惟相 對人於約定履行期限屆至後,迄今尚未履行前開給付,為此 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105 年12月29日 桃園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2 份為證,堪信為真實。 又本件調解方案均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相對 人既均未依調解方案為履行,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就相對人 同意給付部分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四、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其標的之金額10萬元以上未滿 100萬元者,應徵收費用1,000 元,又標的之金額為100萬元 以上未滿1,000萬元,應徵收費用2,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3 條第2、3款分別定有明文,依首揭規定聲請人雖暫免繳納, 惟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 應一併確定其數額,爰裁定如文第2項所示。
五、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附表:
┌─┬────┬────────┬───────┬───────┐
│編│ 姓 名 │預告工資及資遣費│ 薪 資 │ 應給付金額 │
│號│ │ (新臺幣) │ (新臺幣)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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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莊仕鵬 │ 105,889元 │ 59,901元 │ 165,79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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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梁文昌 │ 211,033元 │ 110,489元 │ 321,52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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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呂昌錦 │ 107,099元 │ 43,910元 │ 151,00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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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羅錫華 │ 111,186元 │ 65,337元 │ 176,52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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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邱淑芬 │ 122,858元 │ 72,365元 │ 195,22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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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彭國璽 │ 257,387元 │ 74,788元 │ 332,1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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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麥旭淇 │ 33,092元 │ 61,343元 │ 94,43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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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闕漢翔 │ 29,431元 │ 29,941元 │ 59,37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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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徐詩茹 │ 22,206元 │ 45,369元 │ 67,5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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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鄭年宏 │ 96,425元 │ 94,269元 │ 190,69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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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吳濬宇 │ 135,000元 │ 80,863元 │ 215,86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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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王舒嫻 │ 115,133元 │ 70,562元 │ 185,695元 │
├─┼────┼────────┼───────┼───────┤
│13│ 陳若任 │ 93,222元 │ 59,337元 │ 152,559元 │
├─┼────┼────────┼───────┼───────┤
│14│ 莊順隆 │ 22,118元 │ 96,955元 │ 119,07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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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莊纘福 │ 440,889元 │ 112,251元 │ 553,140元 │
├─┼────┼────────┼───────┼───────┤
│16│ 楊修勤 │ 45,833元 │ 99,460元 │ 145,293元 │
├─┼────┼────────┼───────┼───────┤
│17│ 石正偉 │ 22,778元 │ 28,444元 │ 51,222元 │
├─┼────┼────────┼───────┼───────┤
│18│ 阮金鳳 │ 121,933元 │ 70,023元 │ 191,956元 │
├─┼────┼────────┼───────┼───────┤
│19│ 謝東克 │ 12,819元 │ 20,530元 │ 33,349元 │
├─┼────┼────────┼───────┼───────┤
│20│ 詹嬿樺 │ 7,764元 │ 65,126元 │ 72,89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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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王沛彤 │ 0元 │ 21,590元 │ 21,590元 │
├─┼────┼────────┼───────┼───────┤
│22│ 莊慧玲 │ 202,626元 │ 50,500元 │ 253,126元 │
├─┴────┼────────┼───────┼───────┤
│ 合 計 │ 2,316,721元 │1,433,353元 │ 3,750,07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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