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87號
上 訴 人 楊永松
楊足子
楊采甄
楊憶萍
楊琇晶
被 上訴人 陳研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
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8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依上訴人聲明上訴狀所載,核本件上訴人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6,812,880 元(計算式:4,258.05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600 元=6,812,880 元),應徵收
第二審裁判費101,2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