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05號
原 告 姜志翰
法定代理人 王秀從
被 告 黃教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原告於開庭前具狀表示,原告因本件之系爭車禍,是否有 領取強制機車責任保險理賠金及犯罪被害人補償金,若有領 取,請載明歷次領取之金額,並提供領取之單據(例如:存 摺影本),並將繕本逕自送達被告。
三、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 1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上開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 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