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7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亞特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春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軟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98,9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6,
2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子彤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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