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807號
原 告 呂全偉
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律師
許淑玲律師
邱英豪律師
複代理人 廖名祥律師
被 告 梁建偉
被 告 黃憶婷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
複 代理人 劉明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敏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