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43號
原 告 眾信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周明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吉標間請求給付委任服務費用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於起訴狀內記載被告尚應給
付之款項為新臺幣(下同)1,616,857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應核定為1,616,85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二、原告另應補正下列事項:
1.具狀陳報「眾信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事務所」之性質為何
?是否係法人組織(請提出法人登記資料)?或為獨資(
請陳報經營者之自然人姓名)?合夥(請陳報全部合夥之
自然人姓名)?或係「非法人團體」(請陳報「法定代理
人」姓名),並均請提出相關登記資料為證。
2.提出被告林吉標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之「記事欄」
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