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監宣字第452號
聲 請 人 王藍鈴
相 對 人 王澄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13日所
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二項關於「選定王藍鈴(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選定王藍鈴(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之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 ,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觀諸家事事件法 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即明。二、本院上開裁定原本、正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高維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