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5年度,627號
TYDV,105,婚,627,2017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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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婚字第627號
原   告 蘇周快
被   告 蘇國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結婚多年,惟被告經常在外賭博,未有 正當工作,經常向原告及兒子索討金錢花用,甚於民國100 年間將兩造住處即慈文路之房屋變賣,遂離家出走,不知去 向迄今,被告有惡意遺棄原告,且兩造婚姻已有難以維持之 重大事由,故依民法第1052條第1 項第5 款、第2 項規定, 訴請離婚,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 狀為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
㈠原告主張兩造現仍為夫妻,婚姻關係仍存續中等情,有兩造 戶籍資料在卷可按,堪信為真實。
㈡原告復主張被告於婚姻期間長期因賭博成習,未有正當工作 ,且於100 年間將兩造住處變賣後即離家失去蹤影,兩造分 居迄今等情,業據原告到庭陳述明確,並有證人即原告姊姊 柯周金環證稱:我之前住兩造家附近,距離差不多走路十幾 分鐘,原告會來找我,講一些被告的事情。被告很不負責任 ,一出去就好幾個月,沒錢就跟女兒拿。這些事情是原告跟 我說的。我去原告家的時候,被告都很少在家。現在5 、6 年了,我都沒看過被告。因為被告沒錢了,把房子賣掉。之 後原告就來住我家,原告兒子租房子後,原告就跟兒子住。 被告人去哪裡我不知道。我與原告同住期間,被告沒有來找 原告,這5 、6 年來,兩造沒有聯絡,都不知道被告在哪裡 等語,與原告所述大致相合,且被告目前未居住在其曾設籍 之地址即桃園市○○區○○街00號,而籍設桃園區戶政事務 所,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05 年12月15日函文、被 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按,足認被告確實已不知去向。故綜



上調查,堪認原告前開主張與事實相合,足資採信。四、按有民法第1052條第1 項各款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 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 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2 項定有明文。 次按「夫妻有民法第1052條第1 項所定各款情形以外之重大 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雙方固均得據以請求離婚,惟同條 第2 項但書既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應由夫妻之一 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則於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 由,夫妻雙方均須負責時,自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後 ,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如有 責程度相同時,雙方即均得請求離婚,始符公平之旨。」(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2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所謂「 有前項(指民法第1052條第1 項各款)以外之重大事由,難 以維持婚姻者」,乃抽象的、概括的離婚事由,係民法親屬 編於74年修正時,為因應實際需要,參酌各國立法例,導入 破綻主義思想所增設,其目的在使夫妻請求裁判離婚之事由 較富彈性。至於是否有難以維持婚姻而得請求離婚之重大事 由,主要係以婚姻是否已生破綻,且達無法回復之望作為判 斷標準,且此判斷不可由原告已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主觀面 來加以認定,而應依客觀標準認定有無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 ,該事實是否已達倘任何人處於同一境況,均將喪失維持婚 姻希望之程度以決之。經查,本件兩造結婚後,被告經常賭 博而無正當工作,甚於100 年間將房屋變賣後離家迄今,未 與原告聯繫,兩造形同分居已達5 至6 年,任何人立於原告 之景況,均應已喪失維持婚姻之意願甚明,難認兩造夫妻情 感仍能存續不變,是原告主張兩造婚姻無法維持等語,非屬 無據,應認兩造婚姻已有前述難以維持而得請求離婚之重大 事由,且兩造間婚姻關係破綻之原因,應認係由被告前開行 為所致,而可歸責於被告。準此,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2 項規定請求離婚,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告之離婚 請求既經本院依上開規定審理後認屬有據,已如上述,則其 另據同法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所為之離婚競合請求,即毋庸 再為審酌,併此敘明。
五、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2 項之規定,請求判決准與被 告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蘇昭蓉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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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