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財產管理人之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財管字,105年度,2號
TYDV,105,司財管,2,2017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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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財管字第2號
聲 請 人 石佩宜律師(即失蹤人湛采婕之財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財產管理人之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湛采婕之財產管理人, 並已清償失蹤人貸款避免遲延違約金、塗銷抵押權登記等管 理行為並完成公證,茲因聲請人事務繁忙及失蹤人之子連勝 榮已成年,故而辭任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人一職,為此聲請裁 定酌定本件財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台幣(下同)80,500元及 管理財產之必要費用4,568 元整等語。
二、按「非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 ,「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費用 ,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 ,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第 26條第1 項規定甚明,此為家事非訟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 法第97條亦訂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未繳納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 元,嗣經本院於 105 年12月27日函請聲請人補正程序費用,惟聲請人於106 年1 月3 日收受送達後,迄今仍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1 紙 在卷可稽,聲請人未繳納程序費用,逵諸前揭說明,本件聲 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王雯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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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