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406號聲 請 人 黃勝嘉(兼黃錦開、黃莊玉妹之繼承人) 黃勝敏(兼黃錦開、黃莊玉妹之繼承人) 黃學欽(即黃錦開、黃莊玉妹之繼承人) 黃學基(即黃錦開、黃莊玉妹之繼承人) 鄭黃嬌妹(即黃錦開、黃莊玉妹之繼承人) 呂黃美珠(即黃錦開、黃莊玉妹之繼承人) 黃勝桔(即黃錦開、黃莊玉妹之繼承人) 黃美瑛(即黃錦開、黃莊玉妹之繼承人) 黃美玲(即黃錦開、黃莊玉妹之繼承人) 黃美娥(即黃錦開、黃莊玉妹之繼承人) 黃珮琪(即黃錦開、黃莊玉妹之繼承人)相 對 人 葉博元 葉斯勝即淵暉企業社 黃淑慧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九十九年度存字第二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伍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 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黃錦開、黃莊玉妹及聲請人黃勝嘉、黃 勝敏前依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274 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新 臺幣50萬元擔保金(提存案號:本院99年度存字第280 號) 。茲因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已同意債權人取回擔保金,為 此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三、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正本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提存卷宗核閱屬實,而黃錦開已於民 國100 年3月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配偶黃莊玉妹及聲請人黃 勝嘉等十一人,又黃莊玉妹嗣於102 年2月4日死亡,聲請人 黃勝嘉等十一人為其繼承人,有黃錦開、黃莊玉妹及聲請人 等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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