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5年度,2200號
TYDV,105,司繼,2200,2017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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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2200號
聲 明 人 游璧瑞
      游鈞善
上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蘇鳳嬌
被 繼承人 游國彬(亡)
上列聲明人聲明繼承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游璧瑞游鈞善分別為被繼承人 游國彬之孫女及曾孫子,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05 年11月27日 死亡,聲明人二人為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今聲明人自願 拋棄繼承權,爰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 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順序 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 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 5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繼承人游國彬於105 年11月27日死亡,繼承開始 時,其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有游月妹、游秀羅 、游兆堡游泰桹、游連水等五人,而聲明人游璧瑞為被繼 承人之二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孫女)、聲明人游鈞善則 為被繼承人之三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即曾孫子),此有卷 附戶籍謄本在卷可據,而依上開規定,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 繼承人(即直系血親卑親屬),以親等近者為先,則游月妹 等五人為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今游兆堡已具狀聲明拋棄 繼承,惟尚有合法繼承人游月妹等四人未聲明拋棄繼承權等 情,業經本院查明無訛。是本件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繼承人 ,其親等近者並未均聲明拋棄繼承權,則屬被繼承人次親等 直系血親卑親屬之聲明人二人,自未取得繼承權,即無得拋 棄繼承可言。故本件聲明人二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四、爰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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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