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司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馬亭倫(Neil A. Martin,即高通顯示器製造股份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通顯示器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高通顯示器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 間即將屆滿,惟公司之財務結算尚在進行中,為此聲請准予 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查聲請人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5 年度司司字 第9 號備查在案,且業經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限至民國 105 年12月28日止,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 清算期限自105 年12月28日起再展延六個月至106年6月28日 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