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721號聲 請 人 徐淑貞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㈠依基隆看守所說明,係明承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票以供擔 保,請說明實際票據權利人為誰,並提出實際票據權利人 聲請之掛失止付通知書,並更正以實際票據權利人之名義 提出本件聲請。貳、本件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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