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5年度,721號
TYDV,105,司催,721,20170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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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721號
聲 請 人 徐淑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㈠依基隆看守所說明,係明承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票以供擔
   保,請說明實際票據權利人為誰,並提出實際票據權利人
   聲請之掛失止付通知書,並更正以實際票據權利人之名義
   提出本件聲請。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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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承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