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5328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溫淑茗即老地坊餐廳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相對人老地坊餐 廳之負責人已變更為李侑思,該商號之負責人既已變更,自 不應由變更後之負責人即「李侑思即老地坊餐廳」負系爭款 項之責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 定之日起5 日內請更正本件債務人為溫淑茗,該裁定已於10 5 年12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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