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5120號
債 權 人 石仲傑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高世祐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本件聲請狀債權 人之蓋章為影印,經本院民國105 年12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 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出經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提 出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如無法提出,則請改以票據以外之其 他法律關係請求之,並表明該法律關係之原因事實,如無約 定利率,亦應改以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請求之,該 裁定已於105 年12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