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25號
聲 請 人 王玲真(即台明卡片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相 對 人 台明卡片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王玲真為台明卡片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程序費用由台明卡片系統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 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台明卡片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程序業經完 結,清算期內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已經股 東會承認並向法院聲報。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之規定,聲請 指定王玲真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以利保管,並提出清算人 就任備查函、承認清算完結財務表冊股東議事錄、監察人審 查報告書、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期間損益表及收支表、 清算後財產目錄、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營利事業清算所 得申報書收據聯、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及其身分證、簿 冊保存文件清冊、104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核定通 知書等件影本為證。復經本院調閱105 年度司司字第150 號 聲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家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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