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5年度,48號
TYDV,105,勞訴,48,20170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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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48號
上 訴 人 祥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淵
被上訴人  陳東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 年度勞
訴字第4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 萬6,0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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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祥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