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33號原 告 林碧華訴訟代理人 簡文玉律師被 告 蔡興隆 蔡興宏 徐蔡秀鶴 蔡梅香 蔡梅桂 蔡梅芬 蔡梅芳 蔡梅郁 蔡安然 蔡輝煌 莊文雄 莊淑華 莊淑芬 李蔡彩鑾上列 1 人訴訟代理人 王韋仁被 告 羅蔡玉淨 陳蔡鳳美 蔡淑娥 蔡淑美 姜蔡淑貞 李慶忠(李蔡柳之繼承人) 李文龍(李蔡柳之繼承人)兼上列 1人 訴 訟代 理 人 李慶忠(李蔡柳之繼承人)被 告 李慶同(李蔡柳之繼承人) 李慶榮(李蔡柳之繼承人) 林李彩雲(李蔡柳之繼承人)上列 1 人訴 訟代 理 人 林重男被 告 李彩娥(李蔡柳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八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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