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987號
TYDV,104,訴,987,2017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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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87號
原   告 劉毓貞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
訴訟代理人 侯銘欽律師
複代理人  韓曉玲
被   告 徐聰吉
      鍾徐菊英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鍾宏政
被   告 徐玉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王素娟
被   告 黃朱秋香
      朱文琴
      周朱鳳英
      朱元香
      徐筱雯(徐明雄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七日下午二時在本院民事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5 年12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牧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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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