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2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黃立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良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叁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柒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