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226號
SLDV,106,司促,11226,2017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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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2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黃立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良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叁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柒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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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