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契約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463號
TYDV,103,重訴,463,201701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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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63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莊文玲
      洪淵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英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81,389,1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2,34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子彤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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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