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008號
TYDV,103,訴,1008,201701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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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肇昇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原名:鼎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順明
訴訟代理人 許恒輔律師
複 代理人 蔡尚樺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泓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七日內補繳新臺幣伍萬捌仟伍佰貳拾肆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105 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83萬7,4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8,524元,茲上 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 日內補繳,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廖珮伶
法 官 彭怡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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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原名:鼎明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肇昇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泓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明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