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3號
受 刑 人 陳肇昌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以檢察
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向本院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肇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3 日以104 年度審訴字第19 38號、105 年度審訴字第335 號判決判處得易科罰金之罪, 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應執行有期 徒刑3 年5 月。惟受刑人自105 年11月28日起,經本院裁定 羈押,故從未收受上開判決書,即於106 年1 月4 日接獲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執辛字第15039 號、第1504 0 號執行命令,為此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 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固有明文。惟查,受刑 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5 年11月3 日以104 年度審訴字第1938號、105 年度審訴字第335 號判 決判處得易科罰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不得易 科罰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5 月。該刑事判決正本已 於105 年11月11日送達至受刑人位在新竹市○區○○路0 段 000 巷0 弄00號住處,因不獲會晤受刑人本人,而付與有辨 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即受刑人之父陳穎聰收受,此有受刑人 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與本院送達證書各1 份附卷可稽, 是前開送達應屬合法,則受刑人如對該判決不服欲提起上訴 ,其應自該判決書於105 年11月11日送達之翌日起算10日內 提起上訴,受刑人未於法定期間提出上訴,是本院於105 年 11月28日因判決確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收受 判決日期為105 年11月16日)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執行,由檢察官以105 年度執辛字第15039 號、第15040 號 分案執行,並無違誤,被告對於檢察官之執行命令聲明異議 ,並無理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龔書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佳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