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2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孝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捌佰肆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須給
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
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須給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陸佰壹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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