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362號
TYDM,106,聲,362,2017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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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志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志群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志群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 第50條第2 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刑法第53 條所謂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以2 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 所犯者為必要,最高法院33年非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3 所示之罪,屬得易科 罰金之罪,而就附表編號2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 號1 、3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業經受刑人請求定執行刑, 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 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考,則 聲請人係依受刑人之請求,而向本院聲請就上開各罪定執行 刑,自屬正當。又受刑人於附表所示時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 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因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確定日期為民國105 年7 月 4 日,而附表編號2 至3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又在105 年 7 月4 日以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 之刑。是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 執行之刑,確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 項 、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明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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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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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竊盜 │ 肇事遺棄 │ 公共危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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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5 月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3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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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5 年4 月8 日中午12│103 年11月27日上午10│103年12月24日上午7時│
│ │時許 │時45分許 │35分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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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 年 度 案 號 │署105 年度速偵字第14│署104 年度偵字第3068│署104 年度偵字第6150│
│ │44號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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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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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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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5年度壢簡字第605號│104年度審交訴字第123│104 年度審易字第1279│
│事實審│ │ │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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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5 年5 月30日 │ 105年11月16日 │ 105年1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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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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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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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判 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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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5 年7 月04日 │ 105年12月12日 │ 105年12月12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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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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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